個人資料運用告知聲明

 

台灣運彩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事項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運彩)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若台端提供個人資料予台灣運彩,則視為同意下列事項:

一、台灣運彩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間、地區及方式等內容如下:

(一)特定目的:台灣運彩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內,基於下列事由與特定目的,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台端個人資料:(040)行銷、(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5)彩券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身份類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金融機構帳戶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台灣運彩與 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台端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間、地區及方式:
1.對象:(1)台灣運彩、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瑞士商雷達體育股份有限公司(Sportradar AG),及受前開機構委託處理事務之其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4)依法有權機關或彩券監理機關(例如:運動彩券主管機關、司法、稅務機關)(5)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2.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或因執行業務必須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3.地區:以「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台灣運彩所保有 台端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台灣運彩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台灣運彩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台灣運彩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台灣運彩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台灣運彩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台灣運彩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台灣運彩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台灣運彩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台灣運彩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台灣運彩客服專線(02-27910988)詢問。

四、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不真實、不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台灣運彩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台灣運彩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業務服務,且台灣運彩有權判斷決定是否同意處理 台端的申請或提前終止與 台端間之契約關係及相關附屬服務。

五、台灣運彩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投注機訊息、台灣運彩官方網站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 台端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