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運彩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事項 |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運彩)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若台端提供個人資料予台灣運彩,則視為同意下列事項: 一、台灣運彩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間、地區及方式等內容如下: (一)特定目的:台灣運彩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內,基於下列事由與特定目的,於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台端個人資料:(040)行銷、(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5)彩券業務、(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身份類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金融機構帳戶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台灣運彩與 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台端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間、地區及方式: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台灣運彩所保有 台端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台灣運彩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台灣運彩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台灣運彩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台灣運彩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台灣運彩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台灣運彩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台灣運彩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台灣運彩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台灣運彩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台灣運彩客服專線(02-27910988)詢問。 四、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不真實、不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台灣運彩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台灣運彩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業務服務,且台灣運彩有權判斷決定是否同意處理 台端的申請或提前終止與 台端間之契約關係及相關附屬服務。 五、台灣運彩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投注機訊息、台灣運彩官方網站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 台端修訂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