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投注規範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運動彩券投注規範
113.1.1公布
113.3.18修訂
113.5.6修訂

壹、總則

一、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權益並落實發行管理,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三屆運動彩券賽事公布及兌獎作業要點」、「第三屆運動彩券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三屆運動彩券線上通路銷售作業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運動彩券投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並得視業務需要公告調整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行機構: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委託機構,包括:
1.經營受委託機構:本公司。
2.金流受委託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及本公司簽訂合約書並領有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四)實體通路:指經銷商。
(五)線上通路:指為提供會員完成投注之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
(六)兌獎處:指中獎彩券持有人得兌領獎金的處所,包括經銷商、金流受委託機構及其他指定之金融機構。
(七)賽事表:指為提供消費者投注運動彩券,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賽事編號、客/主隊名稱、遊戲玩法及參考賠率等相關資訊表。
(八)賽事編號:為識別每一場可供投注的運動比賽所編定的號碼。
(九)客隊: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由左至右或垂直縱向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一位置的球隊或球員。
(十)主隊:指賽事表按水平橫向由左至右或垂直縱向由上至下排列於第二位置的球隊或球員。
(十一)遊戲玩法:指提供消費者預測比賽結果的遊戲方式,包括不讓分、單局(節/盤)不讓分、半場不讓分、讓分、半場讓分、單局(節/盤)讓分、雙勝、半場雙勝、大小、半場大小、單局(節/盤)大小、主隊(客隊)大小、半場主隊(客隊)大小、單節主隊(客隊)大小、單雙、半場單雙、主隊(客隊)單雙、總進球數、總得分數、正確進球數、半場正確進球數、單節正確進球數、主隊(客隊)正確進球數、單節主隊(客隊)正確進球數、正確總局數(總盤數)、正確比數、半場正確比數、第一盤正確比數、勝分差(棒球/冰球)、籃球勝分差、第一球/下一球、第一分/下一分、最後進球球隊、半/全場、第一盤/全場、不讓分/大小、兩隊是否都進球、得分較高半場、得分最高單節、主隊(客隊)得分較高半場、先得x分的隊伍(選手)、安打數大小、主隊(客隊)安打數大小、角球數大小、角球數不讓分、角球數單雙、達陣數大小、冠軍、特別項目及其他經公告之遊戲方式。
(十二)賠率:中獎時可獲得投注金額的倍數。
(十三)固定賠率: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的賠率,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賠率,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賠率調整而變動。
(十四)讓分數: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所適用的讓分數,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讓分數,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讓分數調整而變動。以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時,僅就客隊或主隊之一方加計,而非兩隊同時分別加計。
(十五)總分: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所適用的總分,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總分,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總分調整而變動。
(十六)有效投注:在實體通路指投注內容傳送至彩券電腦系統,完成電磁紀錄及彩券印製;在線上通路指投注內容傳送至彩券電腦系統且完成電磁紀錄。
(十七)法定比賽時間:
1. 棒球比賽:
(1)全場: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棒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至9局上(如主隊領先)或9局結束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在國際賽事時,引用比賽提前結束之規定(mercy rule),若賽事未完成9局(或9局上)而經主辦單位或裁判裁定已完成比賽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若因平手而進行延長賽,無論最後一局是否完成先攻及後攻球隊各3人之出局數,均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2)上半場:指一場棒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至5局結束的比賽時間。
(3)單局:指一場棒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必須完成先攻及後攻球隊各3人出局的攻守,始視為完成有效的單局比賽。
2. 籃球比賽:
(1)全場: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40分鐘或48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
(2)半場:指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20分鐘或24分鐘的比賽時間。
(3)單節:指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10分鐘或12分鐘的比賽時間。
3.足球比賽:
(1)全場: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足球比賽90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傷停補時且經主辦單位或裁判判定已完成比賽,但不包括加時、互射12碼决勝負或重賽的時間。
(2)半場:指一場足球比賽45分鐘的時間,加計傷停補時。
4.網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5盤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或若為3盤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5.冰球比賽:
(1)全場: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冰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60分鐘的比賽時間,不包括加時或互射進球决勝負的時間。
(2)單節:指一場冰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20分鐘的比賽時間。
6.美式足球比賽:
(1)全場: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美式足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60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
(2)半場:指一場美式足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30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
(3)單節:指一場美式足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15分鐘的比賽時間。
7.羽球比賽:依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為3局2勝制,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8.排球比賽: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5盤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或若為7盤4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4勝時;或若為3盤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9.格鬥及拳擊比賽:依比賽主辦單位規定,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勝利或雙方平手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10.電子競技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1局定勝負,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勝利時;或若為3局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或若為5局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11.桌球比賽: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7局4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4勝時;或若為5局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或若為3局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12.橄欖球比賽:依賽事主辦單位規定之固定比賽時間(如15人制的80分鐘),加計傷停補時且經主辦單位或裁判判定已完成比賽,但不包括加時的時間。
13.五人制足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五人制足球比賽40分鐘的比賽時間,不包括加時或互射6公尺決勝負的時間。
14.手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手球比賽60分鐘的比賽時間,不包括加時或互射進球決勝負的時間。
15.沙灘排球比賽:依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為3盤2勝制,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16.壁球比賽:依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若為3局2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2勝時;或若為5局3勝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3勝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其他上述未規定的運動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依比賽主辦單位規定之賽制,當比賽進行至一方獲得勝利(或冠軍)時,該場比賽即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十八)場中投注:指消費者於一場運動比賽進行中所做的投注。
(十九)共同勝出:指運動比賽的結果,有二種或二種以上的投注選項均符合中獎資格。
(二十)單注:指投注的基本單位,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0元整。
(二十一)會員:指自然人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准予使用線上通路投注者。
(二十二)會員專戶:指每一個會員配屬一組專屬號碼,作為預付投注款項、收取中獎獎金或退款之用者。
(二十三)會員投注:係指會員利用線上通路,依程序完成投注,以會員專戶支付投注款項並收取獎金或退款,彩券電腦系統記錄其投注內容,無提供實體彩券而有投注內容回報之投注。
(二十四)入金:指會員將投注款項經由金融支付體系轉入會員專戶之作業。
(二十五)出金:指會員將其會員專戶內之款項轉入其約定的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之作業。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其他配合金融機構、經銷商及消費者均應遵循本規範。

四、本規範公布於本公司運動彩券網站。

五、消費者投注前應詳閱本規範,已完成投注者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循本規範。

六、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所為之投注,發行機構不負發給獎金的義務,並得請求其退還已兌領的獎金。

七、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兑領運動彩券。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八、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違反前開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前開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九、運動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十、向經銷商購買之運動彩券中獎,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十一、為控管營運風險,本公司得拒絕消費者所提出之投注交易指示。

貳、實體通路投注

十二、經銷商營業時間:
(一)規定營業時間: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10:00至晚間20:00。
(二)自由營業時間:除規定營業時間外,其餘時間經銷商得依營業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十三、消費者透過經銷商投注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將投注內容轉換為QR-Code並交付經銷商,另一種是口頭告知經銷商投注內容,由經銷商輸入投注機。

參、線上通路投注

十四、線上通路受理投注時間為每日24小時。但系統更新維護作業需暫停服務者,不在此限。本公司亦得視市場狀況、運動賽事場次時段分佈性及作業管理需要,隨時調整並公告。


十五、線上通路會員申請、入出金、投注及相關事項:
(一)會員申請
1.已成年人(年滿18歲)得由本人依規定之申請條件及程序,申請為會員,每人僅能申請成為一個會員;應指定一個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出金之用。
2.除另有規定外,申請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並透過郵寄或其他通訊方式辦理為原則。
3.經審核通過成為會員者,應先依規定之程序,辦理啟用及設定會員密碼後,始可投注。
(二)入金及出金
1.會員投注前應先入金至會員專戶,會員專戶須有足額投注款項時,始可進行投注,會員專戶內之款項,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且不計付利息。
2.會員得隨時出金,出金次數不限,每次出金額度上限依金流受委託機構規定辦理。
3.若會員存款帳戶非屬金流受委託機構,入金或出金會員須自行負擔跨行手續費。
4.會員申請出金時,其款項將於次營業日才得轉入其約定之存款帳戶。若發生不可歸責於發行機構之情事致其款項無法於次營業日轉入其約定存款帳戶時,發行機構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投注
1.會員進行投注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經由本公司運動彩券網站或行動投注應用程式登入系統。
(2)登入時以「會員代碼」及「會員密碼」進行使用者身分確認,通過身分檢核後始得登入,會員進行投注時,系統將以簡訊方式發送「動態產生的一次性密碼」至約定的行動電話門號,會員收到後輸入,經系統檢查吻合後始能進行投注。
(3)會員進行投注時,必須將投注內容透過網際網路或經由行動投注應用程式傳送至彩券電腦系統,完成電磁紀錄及回覆確認後,始完成投注程序。
2.會員完成投注程序後,不得撤銷或撤回。
3.經由線上通路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4.會員進行投注時,如線上通路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而發生通訊斷線、網路壅塞、斷電或其他事故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投注交易錯誤、中斷、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得使用線上通路進行投注。所有透過本公司投注設施進行之投注,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投注,相關權利義務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6.縱有前項規定,會員於中華民國境外投注前,須自行負責查明及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定,並須自行承擔在中華民國境外使用本公司投注設施所造成的後果,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投注的一切風險及責任。
(四)會員終止
1.有下列情事者,本公司得終止會員專戶,餘款依出金方式辦理:
(1)會員所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
(2)會員將會員專戶借予他人使用,或會員有違反本規範、洗錢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章時。
(3)停止發行運動彩券或停止實施會員投注業務時。
(4)發行運動彩券經主管機關教育部終止時。
2.會員得隨時申請終止會員專戶,餘款依出金方式辦理。


肆、投注方式及玩法

十六、運動彩券每組合投注金額以10元為一個單位,每次(張、筆)投注總價至少100 元整。

十七、投注限制
(一)每次(張、筆)投注最高總價為10萬元。
(二)每次(張、筆)中獎的最高金額為2,000萬元,中獎金額如逾前開金額,該次(張、筆)中獎金額以2,000萬元計。

十八、中獎獎金四捨五入至元。

十九、消費者所購買的運動彩券皆為固定賠率。

二十、截止投注時間:除場中投注外,各場運動比賽的截止投注時間為賽事表上之開賽時間。若為冠軍投注,將依賽程狀況公告調整其截止投注時間。

二十一、本公司得就不同的比賽或遊戲玩法,公告投注方式為單場投注或過關投注。
(一)單場投注:指消費者每組合投注僅須選擇一場比賽及其遊戲玩法進行投注。
(二)過關投注
1.指消費者每組合投注須選擇2場或2場以上的比賽及其遊戲玩法進行投注,最多可選擇12場比賽。
2.除另有規定外,一場賽事僅能選擇一種遊戲玩法,且不得選擇同場賽事進行過關。
3.消費者可多重選擇過關數。舉例:預測3場不同賽事結果若選擇3和2,表示同時選擇過3關(1個組合)及過2關(3個組合)(如下表),投注總組合數為4組。

表、過關/組合對照表



二十二、消費者購券後之相關規定:
(一)實體通路:
1. 在彩券列印後的5分鐘內且在截止投注時間前,消費者如發現投注內容有誤,得向經銷商請求更換彩券,該經銷商不得拒絕。但如逾5分鐘或逾截止投注時間,則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更換彩券或退款。
2. 場中投注消費者不得請求更換彩券或退款。
(二)線上通路:消費者透過線上通路購買之彩券皆不得請求更換彩券或退款

二十三、消費者依不同遊戲玩法正確預測其比賽結果即具中獎資格。各種遊戲玩法之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不讓分
1.適用運動:所有運動。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比賽結果。
3.特殊情形之規定:如一場電子競技比賽在比賽結束前因網路斷線、設備異常或其他問題中斷,暫停片刻後,經賽事主辦單位宣布比賽重新進行,該投注仍為有效,派彩以重新進行後之比賽結果為依據。
(二)單局(盤/節)不讓分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網球、電子競技、冰球、美式足球、羽球、排球、桌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的比賽結果。
3.特殊情形之規定:
(1)如一場運動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未完成之單局(盤/節)比賽,如未能於「一定時間」內補賽,該投注為無效。
(2)如一場電子競技比賽在比賽結束前因網路斷線、設備異常或其他問題中斷,暫停片刻後,經賽事主辦單位宣布比賽重新進行,有關該單局的單局不讓分玩法其投注仍為有效,派彩以重新進行後之單局比賽結果為依據。
(三)半場不讓分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美式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該半場的比賽結果。
(四)讓分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網球(係指總局數)、冰球、美式足球、羽球(係指總分)、排球(係指總分)、電子競技(係指總局數)、桌球(係指總分)。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經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的結果。
3.特殊情形之規定:如一場運動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且未能於「一定時間」內補賽,無論比賽中斷當下經讓分數調整比數後的結果為何,該投注均為無效。
(五)半場讓分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美式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該半場比賽經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的結果。
(六)單局(節/盤)讓分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網球(係指總局數)、羽球(係指總分)、排球(係指總分)。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節數/盤數),預測該局(節/盤)比賽經讓分數調整正式比數後的結果。
3.特殊情形之規定:如一場運動比賽在完成法定比賽時間前中斷,未完成之單局(節/盤)比賽,如未能於「一定時間」內補賽,無論比賽中斷當下該局(節/盤)比數經讓分數調整後之結果為何,該投注均為無效。
(七)雙勝
1.適用運動:足球、冰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選擇(1)客隊獲勝或和局、(2)和局或主隊獲勝、(3)客隊或主隊獲勝,其中一種的比賽結果進行投注。
(八)半場雙勝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該半場的比賽結果,選擇(1)客隊獲勝或和局、(2)和局或主隊獲勝、(3)客隊或主隊獲勝,其中一種的比賽結果進行投注。
(九)大小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網球(係指總局數)、冰球、美式足球、羽球(係指總分)、排球(係指總分)、電子競技(係指總局數)、桌球(係指總分)、五人制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分。棒球比賽另有3個投注選項(大於、小於或等於)的遊戲玩法。
(十)半場大小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美式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兩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分。
(十一)單局(節/盤)大小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網球(係指總局數)、冰球、美式足球、羽球(係指總分)、排球(係指總分)。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節/盤)數,預測該局(節/盤)比賽結果兩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該局(節/盤)總分。
(十二)主隊(客隊)大小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網球(係指總局數)、冰球、美式足球、排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主隊(或客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主隊(或客隊)總分。
(十三)半場主隊(客隊)大小
1.適用運動:籃球、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主隊(或客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主隊(或客隊)總分。
(十四)單節主隊(客隊)大小
1.適用運動:籃球。
2.投注方式:一場籃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節數,預測該節比賽結果主隊(或客隊)的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主隊(或客隊)總分。
(十五)單雙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足球、網球(係指總局數)、冰球、美式足球、桌球(係指總分)。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的得分總數為單數(如1,3,5…)或雙數(如0,2,4…)。
(十六)半場單雙
1.適用運動:足球、美式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兩隊得分總數為單數(如1,3,5…)或雙數(如0,2,4…)。
(十七)主隊(客隊)單雙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主隊(或客隊)得分總數為單數(如1,3,5…)或雙數(如0,2,4…)。
(十八)總進球數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的進球總數為0-1球、2-3球、4-5球或是6球以上(包括6球)。
(十九)總得分數
1.適用運動:棒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棒球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的得分總數為0-4分、5-6分、7-8分、9-10分、11-13分或是14分以上(包括14分)。
(二十)正確進球數
1.適用運動:足球、冰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的進球總數,依不同運動種類區分如下:
(1)足球:0球、1球、2球、3球、4球、5球或是6球以上(包括6球)。
(2)冰球:0球、1球、2球、3球、4球、5球、6球、7球、8球或是9球以上(包括9球)。
(二十一)半場正確進球數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足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兩隊的進球總數為0球、1球、2球或是3球以上(包括3球)。
(二十二)    單節正確進球數
1.適用運動:冰球。
2.投注方式:一場冰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節數,預測該節比賽結果兩隊的進球總數為0球、1球、2球、3球或是4球以上(包括4球)。
(二十三)主隊(客隊)正確進球數
1.適用運動:足球、冰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主隊(或客隊)的進球數為0球、1球、2球或是3球以上(包括3球)。
(二十四)單節主隊(客隊)正確進球數
1.適用運動:冰球。
2.投注方式:一場冰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節數,預測該節比賽結果主隊(或客隊)的進球數為0球、1球、2球或是3球以上(包括3球)。
(二十五)正確總局數(總盤數)
1.適用運動:網球、排球、羽球、桌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參賽雙方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比數之總和,依不同賽制區分如下:
(1)三局(盤)兩勝制:2局(盤)、3局(盤)。
(2)五局(盤)三勝制:3局(盤)、4局(盤)、5局(盤)。
(3)七局四勝制:4局、5局、6局、7局。
3.特殊情形之規定:如一場運動比賽進行至決勝局(盤)因故中斷且未能於「一定時間」內補賽,該正確總局數(總盤數)玩法其投注仍為有效。前述決勝局(盤),在三局(盤)兩勝制為第三局(盤)、五局(盤)三勝制為第五局(盤)、七局四勝制為第七局。
(二十六)正確比數
1.適用運動:足球、網球、冰球、羽球、排球、電子競技、桌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參賽雙方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比數。
(二十七)半場正確比數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一場足球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半場(上半場或下半場),預測該半場比賽時間完成時的比數。
(二十八)第一盤正確比數
1. 適用運動:網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網球比賽參賽雙方在第一盤比賽時間完成時的比數(係指局數)。
(二十九)勝分差
1. 適用運動:棒球、冰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勝方球隊及分數差距。
(三十)籃球勝分差
1. 適用運動:籃球。
2. 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籃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的勝方球隊及分數差距,依不同投注選項數區分為3個選項、6個選項及12個選項的遊戲玩法。
(三十一)第一球/下一球
1.適用運動:足球、冰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進行中,消費者得預測(1)主隊先攻進第一球(或先攻進下一球)、(2)客隊先攻進第一球(或先攻進下一球) 、(3)沒有任何一隊進球。
(三十二)    第一分/下一分
1.適用運動:棒球。
2.投注方式:一場棒球比賽進行中,消費者得預測(1)客隊先攻進第一分(或先攻進下一分)、(2)沒有任何一隊得分、(3)主隊先攻進第一分(或先攻進下一分)。
(三十三)最後進球球隊
1.適用運動:足球、冰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1)客隊攻進最後一球、(2)沒有任何一隊攻進最後一球、(3)主隊攻進最後一球。
(三十四)半/全場
1. 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上半場的比賽結果為客隊勝、和局或主隊勝,以及全場比賽結果為客隊勝、和局或主隊勝。
(三十五)第一盤/全場
1.適用運動:網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網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第一盤的比賽結果為客隊勝或主隊勝,以及全場比賽結果為客隊勝或主隊勝。
(三十六)不讓分/大小
1.適用運動:籃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籃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比賽結果為主隊勝或客隊勝,以及兩隊的總得分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分。
(三十七)兩隊是否都進球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是否均有進球。
(三十八)得分較高半場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得分總數較高的半場為上半場、下半場或一樣多。
(三十九)得分最高單節
1.適用運動:籃球、冰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兩隊得分總數最高的單節,依不同運動種類區分如下:
(1)籃球:第1節、第2節、第3節、第4節或一樣多。
(2)冰球:第1節、第2節、第3節或一樣多。
3.特殊情況之規定:一場運動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如遇有2個或2個以上的單節其得分總數同為最高,該得分最高單節玩法的中獎選項為「一樣多」。

(四十)主隊(客隊)得分較高半場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完成時,主隊(或客隊)得分總數較高的半場為上半場、下半場或一樣多。
(四十一)英雄聯盟特別項目
1.適用運動:電子競技英雄聯盟。
2.投注方式,依不同遊戲玩法區分如下:
(1)獲得第一個擊殺(首殺):一場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比賽獲得首殺(第一滴血)的隊伍。
(2)獲得第一隻巴龍(首巴龍):一場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比賽擊殺第一隻巴龍的隊伍。
(3)獲得第一座防禦塔(首塔):一場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比賽摧毀第一座防禦塔的隊伍。
(4)獲得第一隻小龍(首小龍):一場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比賽擊殺第一隻小龍的隊伍。
(5)擊殺數讓分:一場比賽消費者得就指定的局數,預測該局比賽經讓分數調整擊殺數後的結果。
3.特殊情況之規定:
(1)如一場電子競技比賽在比賽結束前因網路斷線、設備異常或其他問題中斷,暫停片刻後,經賽事主辦單位宣布比賽重新進行,有關該單局特別項目玩法的投注仍為有效,「場中投注」派彩結果不受影響、「賽前投注」派彩以重新進行後之結果為依據。
(2)如一場比賽在比賽結束前因網路斷線、設備異常或其他問題中斷,經賽事主辦單位使用「時空斷裂」技術將受中斷之單局比賽恢復至中斷前之特定時間點並繼續比賽,有關該單局受影響特別項目玩法的投注仍為有效,「場中投注」派彩結果不受影響、「賽前投注」派彩以該特定時間點後之結果為依據。
(四十二)先得x分的隊伍(選手)
1.適用運動:棒球、籃球、羽球、排球。
2.投注方式:一場運動比賽進行中,消費者得預測先獲得x分的隊伍(或選手)為主隊或客隊。x為一整數且會隨比賽進行情況而有變動。
3.消費者購買運動彩券所適用的x,為彩券電腦系統接受其投注當時之數值,是一個固定值,不受後續數值調整而變動。
(四十三)安打數大小
1.適用運動:棒球。
2.投注方式:預測一場棒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兩隊的安打總數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數。
(四十四)主隊(客隊)安打數大小
1.適用運動:棒球。
2.投注方式:預測一場棒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主隊(或客隊)的安打總數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數。
(四十五)角球數大小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兩隊的角球總數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數。
3.角球之計算,以實際執行的角球為準,獲判但未執行的角球,不予計算。
(四十六)角球數不讓分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的角球數結果為主隊勝、客隊勝或是一樣多。
3.角球之計算,以實際執行的角球為準,獲判但未執行的角球,不予計算。
(四十七)角球數單雙
1.適用運動:足球。
2.投注方式:預測一場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兩隊的角球總數為單數(如1,3,5…)或雙數(如0,2,4…)。
3.角球之計算,以實際執行的角球為準,獲判但未執行的角球,不予計算。
(四十八)達陣數大小
1.適用運動:美式足球。
2.投注方式:預測一場美式足球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兩隊的達陣總數大於或小於本公司所訂定的總數。
(四十九)冠軍及特別項目
1.適用運動:所有運動。
2.投注方式:消費者得就特定的錦標賽、季賽或其他指定比賽之總冠軍、小組冠軍、分區冠軍球隊或其他特別項目進行投注。
3.特殊情況之規定:若比賽結果為共同勝出,則獎金金額為原中獎金額除以共同勝出的數目。

二十四、本公司得指定特定運動比賽及其遊戲玩法開放場中投注,並得視市場情況停止接受投注。

 

伍、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


二十五、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之確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賽事過程及結果,以比賽現場判決為依據。
(二)確認賽事過程及結果後,應即時公布。
運動彩券之派彩,以賽事現場判決為依據;派彩後更改的紀錄或結果,不影響先前的派彩依據。

二十六、賽事過程及結果,依下列方式週知:
(一)公布於經營受委託機構運動彩券網站。
(二)透過經銷商提供查詢。
(三)透過運動彩券客服中心提供查詢。
前項各款資訊有差異者,以第一款經營受委託機構運動彩券網站之資訊為準。

二十七、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確認作業有錯誤者,依下列原則辦理重新派彩作業及給付獎金事宜:
(一)於重新公布賽事過程及結果前,得停止該場賽事所有派彩及兌獎作業,俟調整作業完成後再恢復。
(二)已經完成兌獎程序的中獎者,不予追回獎金。
(三)尚未兌領獎金者,依更正後之正確賽事結果給付獎金。

二十八、本公司保留在賽事開始前、進行期間或結束之後更正明顯錯誤的權利。在賠率或讓分數或總分或其他資訊不正確的情況下,本公司得依公告更正後的正確賠率或讓分數或總分或其他資訊辦理派彩作業。


陸、兌獎

二十九、兌獎的ㄧ般規定:
(一)中獎獎金單注(每注10元)逾5,000元者須依法扣繳20%中獎所得稅及4‰印花稅。
(二)中獎人應於開獎之日起3個月內兌領。
(三)如遇有發生因天然災害,致縣(市)政府公告停止辦公之情形時,則兌獎日期順延之;若僅部分鄉鎮市公所宣布停止辦公時,以個案方式處理之。
(四)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五)兌獎時,中獎人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用。
(六)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
(七)每注中獎彩券同時中二以上獎項時,以領取較高獎項一項為限。

三十、兌獎的實體通路相關規定:
(一)依兌付金額大小,劃分兌獎處之兌獎權限如下:
1.經銷商辦理單注中獎獎金未逾5,000元之兌獎,且每張彩券合計中獎獎金未逾20萬元之獎額。
2.金流受委託機構及其他配合之金融機構辦理每張彩券中獎獎金未逾500萬元之獎額兌獎。
3.中獎人每張彩券中獎獎金逾500萬元之獎額須與本公司客服中心聯繫,經安排至指定兌獎處辦理兌獎。
(二)中獎獎金單注逾5,000元之中獎獎金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具領;中獎獎金單注在5,000元以下,得不適用前述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三)爲配合洗錢防制法規定,實體彩券中獎獎金達其規範金額時,一律以支票支付。
(四)中獎之實體彩券兌獎時,彩券持有人視為中獎人,得領取中獎獎金並依法納稅。
(五)各兌獎處辦理兌獎時,應透過電腦連線認證,並依規定之兌獎程序辦理;未依前開方式辦理而誤支付獎金時,各兌獎處應自行負責。

三十一、線上通路的獎金派發相關規定:
(一)線上通路投注中獎者,中獎獎金於扣除稅賦後轉入其會員專戶。
(二)會員投注中獎者,免扣4‰印花稅。

柒、無效投注情形認定基準

三十二、運動彩券投注於運動比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投注
(一)比賽開始前時間異動:
1.提前比賽:一場運動比賽如提前舉行,且在比賽開始後才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但「場中投注」,不在此限。
2.延期比賽:一場運動比賽如延期舉行,且未能於「一定時間」內開始比賽,其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所定「一定時間」,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為48小時。
(二)比賽開始後賽事中斷:
1.中斷後重賽: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經比賽主辦單位宣布重新比賽,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原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且尚未出現結果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2.中斷後補賽: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經比賽主辦單位宣布保留而未能於「一定時間」內補賽,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且尚未出現結果之投注,為無效投注;所定「一定時間」,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為48小時。
3.中斷後提前結束比賽:一場運動比賽開始後因故中斷,經比賽主辦單位宣布提前結束比賽,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且尚未出現結果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三)比賽場地變更:一場運動比賽場地變更致有影響比賽結果之虞者,經營受委託機構得視狀況,宣布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四)主客隊異動:一場運動比賽的主隊或客隊與「賽事表」上所列球隊不同,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所定「賽事表」,以經營受委託機構運動彩券網站公告者為準。
(五)比賽過程不公開:一場運動比賽在不公開或其他特殊情況下進行,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六)比賽結果不明確:一場運動比賽結果不明確,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七)比賽結果不在投注選項內:一場運動比賽結果不在經營受委託機構提供遊戲玩法之投注選項內,該遊戲玩法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八)比賽規則異動:一場運動比賽決定勝負之規則與原定之方式不同,經營受委託機構得視狀況,宣布該場比賽已列入彩券電腦系統內之投注,為無效投注。
(九)「冠軍」及「特別項目」投注時:
1.賽事經比賽主辦單位取消或終止,所有尚未出現結果之「冠軍」及「特別項目」投注,為無效投注。
2.比賽延期舉行或延期結束,經營受委託機構得決定該項比賽之「冠軍」及「特別項目」投注,為無效或有效投注。

三十三、無效投注情形例外規定:
(一)有關第三十二點「一定時間」之規定,美式足球為比賽當地時間之當週(scheduled week)。
(二)棒球比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斷後重賽:所有遊戲玩法之賽前投注均為無效。
2.中斷後提前結束比賽:「不讓分」遊戲玩法之賽前投注為有效。

三十四、無效投注退款處理方式:
(一)單場投注,應退還消費者原購買金額。
(二)過關投注,該場比賽遊戲玩法賠率為「1」,並視為過關;若所有比賽皆為無效時,應退還原購買金額。
(三)同場過關投注,其中任一項遊戲玩法為無效時,該投注即為無效,應退還消費者原購買金額。
(四)一場運動比賽因故中斷,經賽事主辦單位宣布將不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比賽時,經營受委託機構得提前執行派彩作業。
(五)透過實體通路投注者,可持無效投注彩券至金流受委託機構各分行或其他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退款。單張彩券無效投注金額如未逾20萬元者,亦可持無效投注彩券至全國運動彩券經銷商辦理退款;其退款金額上限如有變更,經營受委託機構另行公告。
(六)透過線上通路投注者,彩券系統將自動辦理無效投注退款;其款項,將無息轉入該會員專戶。

 

捌、問題彩券

三十五、目視已中獎或有爭議且無法於投注機(管理終端機)進行兌獎之問題彩券,處理方式如下:
消費者至本公司運動彩券網站下載並填寫問題彩券處理的申請表,將申請表、彩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寄至『10599 台北郵局 56-60號信箱 台灣運彩問題彩券處理中心 收』。經查明確認後,予以退款或給付獎金。

 

玖、附則


三十六、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銷商對於非因其所能控制的事由或法令規定或變更、政府政策或命令,暴動、戰爭、封鎖、罷工、其他勞工爭議、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雪、颱風、爆炸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失或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三十七、除因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銷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銷商對於因投注設施或與其聯繫的機器設備、網路或系統故障、受到干擾或失靈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受理消費者之投注及造成其損害或損失,發行機構不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三十八、因本規範引起或與本規範相關的爭議,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並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其管轄法院。

三十九、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