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盈餘公告

 

  • 法源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
  • 運動發展基金-用於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
  • 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獎金及銷管費用後之餘額。
  • 獎金支出-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78%。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彩券盈餘公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