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注站 買運彩 月月抽」活動辦法
「投注站 買運彩 月月抽」(以下簡稱本活動),活動辦法說明如下:
民國(下同)115年11月1日(日)至115年12月31日(四)。
以台灣時間為準,若有更動以主辦單位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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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 |
抽獎資格結算期間 |
抽獎日期 |
中獎交易序號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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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期 |
115年11月1日(日)00:00至11月30日(一)24:00 |
115年12月9日(三) |
115年12月14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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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期 |
115年12月1日(二)00:00至12月31日(四)24:00 |
116年1月6日(三) |
116年1月11日(一) |
將所有符合抽獎資格之彩券,由抽獎系統隨機抽出彩券交易序號,並公告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對中購券月份當期交易序號完全相同之彩券(詳如示意圖)即為中獎彩券。
註:主辦單位以持有本活動中獎交易序號之「投注彩券正本」或「兌獎收據正本」為中獎本人,「投注彩券正本」或「兌獎收據正本」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等喪失占有之情事,或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偽造或其他情形導致無法確認時,均無法領獎,恕不補發,敬請見諒。
(三)獎金匯款日期:主辦單位於收到中獎人繳交之領獎文件1個月內,以匯款方式匯入中獎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號。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匯費或手續費將由中獎人自行吸收(於中獎獎金內扣除)。惟若無法提供金融帳戶完成匯款者,本公司將開立以中獎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達,或由中獎人親自至台灣運彩股份有限公司領取。
(一)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凡中獎獎品價值超過20,000元者,須繳納10%稅金(稅額依實際中獎獎品計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所得稅。故本活動實際中獎獎項均須依法規定,由主辦單位先行代為扣除應繳稅額後給付。
(二)本活動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委託辦理本活動之廠商(如執行單位、活動公司、公關公司或製作公司等)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
(三)中獎人若提供不實或錯誤之資料回覆,或有其他違反本活動辦法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中獎資格。
(四)自中獎名單公布日起至領獎截止日,若中獎人無主動繳交所需資料,視同中獎人自動放棄獎項,且獎項不予遞補。主辦單位保留全權處理任何未頒發的獎項之權利,且無需通知或公布。
(五)主辦單位將開立各類所得稅扣繳憑單給中獎人。如中獎人不願意給付得獎商品之稅額,則視為中獎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中獎人應依相關稅法繳納稅捐,主辦單位對所有稅捐概不負責。中獎人同意主辦單位得依相關法令代扣(繳納)相關稅捐。相關稅賦法令請參閱財政部國稅局網站。
(六) 本活動之相關紀錄,均依主辦單位的電腦系統之紀錄及留存資料為準,主辦單位有權檢視各項行為,若中獎人涉及不正當行為,主辦單位得排除其參與本活動,及取消其中獎資格。
(七)隱私權聲明:中獎人同意所提供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聯絡資料,得由主辦單位及其指定之執行單位或承攬第三人,基於辦理本活動之目的予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利用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之保存年限,利用地區為台灣(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中獎人就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得要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參加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但若不提供,則主辦單位無法給予有效參加資格,亦無法履行提供獎項的義務。
(八)本活動因故無法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九)主辦單位保有修改本活動辦法之權利,參加者一旦參加本活動,則表示同意接受本活動辦法之約束。
(十)參加者同意,若因本活動發生相關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以上時間,若有更動,以主辦單位官網公布為準。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十三)如對本活動有任何問題,請電洽主辦單位客服專線:02-2791-0988(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00~6:00)。
